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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

公告

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請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 $t('FEZ002') }} 校內公告|

主旨: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請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 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說明:

一、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柔道教練吳○穎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 業經該部廢止其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亦於各教育場域不適 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通報在案。

二、本局前於109年9月15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085099號函及110 年1月7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119821號函(計達)知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應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惟邇來接獲 本市學校接連發生運動教練違反其職責之情事,且學校亦 未落實相關責任通報,嚴重影響學生權益及校園安全。

三、本局重申貴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 外,凡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 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 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事前循校內程序報經同意,並由 學校與該等人員訂定契約或約定書,載明其職責內容及消 極資格等事項,俾加強管理。

四、運動教練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 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 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倘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本 局,俾層轉教育部予以撤銷證照或註記不得再申請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事宜。

五、另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 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於法定時限內向本局及校安 通報網進行通報,或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 延誤最適處理時機。

六、檢附本市學校外聘運動教練聘用契約書參考範本1份,該契 約範本係供學校參考運用,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視運 動團隊特性及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等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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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請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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