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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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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業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589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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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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