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115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 獻獎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 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 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三、旨揭獎勵採線上申請方式,請各單位於期限內至本市志工 管理整合平臺(https://newcv101.gov.taipei/Backend )進行申請(路徑:管理後臺/各項申請系統/貢獻獎申 請),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績效證明書: 1、貴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 書後,由貴單位統一申請。 2、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 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 使用該新版績效證明書,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仍有效力。 3、請務必填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稱全名及發證日期並 加蓋關防。 4、請詳列志工服務起迄年月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 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另提醒 114年 1月1日起之服務時數應於本市平臺登錄。
(二)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 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 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予以 退件。
(三)請確認所報志工過去無該獎項獲獎紀錄,並請核對志工 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服務時數 等)後於系統送出。
四、請各單位詳閱申請流程說明及操作說明,掌握申請時程 (請勿提早申請,避免系統紀錄刪除),本局將依各單位 申請之資料進行初審,若所送資料有誤經本局通知退件, 請於接獲通知後1週(7日)內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為 取消申請。
五、本案相關系統操作說明及歷年貢獻獎核定名冊請逕至志工 平臺後台「最新消息/運用單位-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項下詳閱相關資訊。如有系統使用相關問題,請洽本市志願 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2)2302-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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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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