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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本校108學年度畢業「傑出表現市長獎」審查辦法

{{ $t('FEZ002') }} 福林快訊|

一、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3月22日北市教國字第099333094702號函頒「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傑出表現市長獎評選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2月24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5月25日北市教國字第10535346300號函。

(四)臺北市108學年度畢業生市長頒獎典禮實施計畫。

二、目的: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獎勵學生展現多元能力。

三、對象:該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

四、審查委員:校長、該年級畢業班導師、教務主任、學務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1人、體育教師代表1人、藝文教師代表1人、自然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非畢業生之家長)。

五、審查原則

 (一)品格與日常生活表現為審查基本條件。

(二)有足以為全畢業生表率之事蹟,經該學年度之導師共同推薦,且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為第一順位人選。

(三)若該年度無畢業班導師共同推薦人選,則以「特殊才藝」(佔100%)之積分為審查依據,取積分最高之前N名者為「傑出市長獎」得主,不受班級之限制。(N=畢業班級數÷3,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四)本獎項分1體育類、2藝文類、3科學或創作類,共3類。申請人應依專長選擇適合類別提出申請,至多提出2類。申請時,各類別之積分應單獨列舉、計算,不得跨類別合併計算。

(五)審查時,先由審查委員依類別審查、確認積分,其次議決各類別之獲獎名額(含正取、備取),再依積分排名決定該類別之獲獎學生。

(六)若申請人同時為該班畢業成績第一名學生,亦為「傑出市長獎」得主,則以畢業成績第一名之資格請領市長獎,所空出之名額由備取學生遞補。

(七)曾於國民教育階段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期間之競賽成績不列入本辦法之各項評比。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向各班導師或教務處索取申請表(附件一),備妥資料後交予導師,再繳至教務處。各項採計積分之競賽活動,應提出獎狀、獎盃等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審核。以獎盃送審時,須於申請明細上詳載獎項名稱,以利審查人避免同一獎項重複計分之情事。若獎盃上無學生之姓名,則申請人須自備主辦單位之相關佐證資料,無佐證資料者不予計分。

 (二)申請表中之各得獎對象應為學生本人。

(三)獎狀積分僅採計自申請人國民小學入學起至公告計算截止日期間。

 

七、積分計算標準與注意事項

  (一)各項積分計算標準暨審查原則。如下表: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國小傑出市長獎積分計算標準暨審查原則

       名次

獎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備註

特優

優選

佳作

入選

 

 

 

國際性

10

9

8

7

6

5

 

全國

(含台灣區)

10

9

8

7

6

5

 

直轄市級

8

7

6

5

4

3

 

跨區

(含外縣市)

6

5

4

3

2

1

 

單一行政區

5

4

3

2

1

1

 

校際性比賽

4

3

2

1

1

1

 

一般機關團體

之競賽

3

2

1

1

1

1

 

本校才藝競賽

3

2

1

1

1

1

 

 

  

 

(二)團隊獎項、競賽層級之計分

   1.團隊合作得獎不易,經由選拔組成的團體所獲獎項仍比照個人計分。惟精神總錦標不予計分。

2.各項競賽之層級(校際性、區級、直轄市級、全國、國際性)與計分,以佐證資料之獎狀關防為認定依據。

(1)臺北市北區各項競賽之獎狀:北區意指士林區、北投區,獎狀關防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則視為教育局主辦之競賽項目,仍以「跨區」計分。若為主辦學校之關防,則以校際性比賽計分。

(2)「一般機關」主辦之競賽,意指各縣市體育會、體育總會、體育協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文教基金會等辦理之各項競賽。

     (3)國際性比賽應有個人前項階段資料佐證,以證明取得臺灣區代表權而赴國際性比賽。

     (4)音樂、體育或科學與創作等類,須每場親臨賽事現場比賽者,每張獎狀均予計分。

    3.藝文類各項競賽

(1)本市學生美術創作展:金牌3分、銀牌2分、銅牌1分。

(2)以同件美術作品一直往上參賽,或同一作品獲不同獎項者,以最高等級或分數最高者擇優採計,不重複計算。

(3)低年級說故事比賽「優勝」,每張1分。

(4)本市多語文競賽之國語及本土語言各項競賽依「直轄市級」獎別計分,第一名8分,第二名7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優等2分。

(5)本市多語文競賽之英語觀摩賽(含讀者劇場、英語戲劇及英語演說),優勝6分,優等2分。

4.體育類各項競賽

     (1)各盃賽團體得名獎項,可由本校體育組開具選手參賽證明,名列選手姓名者方能採計。

    5.科學與創作類各項競賽

      (1)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由市政府教育局主辦,獎狀關防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故依「直轄市級」獎別計分,特優8分,優等7分,佳作6分,入選5分,其餘獎項每 項2分。

      (2)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依全國(含台灣區)獎別計分,特優10分,優等9分,佳作8分,入選7分,其餘獎項每項4分。

      (3)於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獲獎,再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作品,因作者仍須親臨賽事現場解說、比賽,故可重複計分。

    6.不予計分之項目

(1)定期評量、學期總成績表現優異、寒暑假作業優良、多元智慧獎狀,小學士、小碩士、小博士等校內獎狀不列入計算。

      (2)一般學習及全班性參加活動或具推廣鼓勵性質活動不計分。如:英語單字會考、校外健身操觀摩賽等。

(3)無名次之證書或感謝狀等,不予計分。

  • 本辦法經審查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公布並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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