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內公告|
一、依環境教育法、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時數認定原則、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36850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指派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研習對象及人數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校指派未參訓之環境教育推廣人員(本市尚無或僅有1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為優先),錄取30人參訓。
(二)本市轄內大專院校:提供外加5名員額。
四、研習日期:11月11、13、16、20日。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月5日(星期五)止。
六、研習地點:本中心(112091臺北市北投區建國街2號)。
七、報名方式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逕行登入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https://insc.tp.edu.tw)報名,並經行政程序核准後,由學校研習承辦人完成薦派報名。
(二)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請向承辦人索取報名表單,於完成校內核章後,將報名表影本寄至研習班承辦人電子信箱辦理報名作業。
八、注意事項
(一)已參加109年之研習有缺課而未取得證書之各校推薦環境教育推廣人員,逕向本中心承辦人聯繫相關補課事宜,不必再次報名本研習。
(二)為落實新型冠狀病毒防疫,研習期間請全程佩戴口罩。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咳嗽、喉嚨痛、打噴嚏)、腹瀉、嗅味覺異常等情形,或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及加強自主健康管理等人員,請勿到訓並主動聯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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