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福林快訊|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8月13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24號函辦理。
二、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衛生福利部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三、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四、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旨揭公告人數限制。
五、有關旨揭公告之違規裁罰,本府已於110年5月26日府衛疾字第11001194501號公告委任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為主責機關,並以機關名義執行,爰此,相關裁罰案件,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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