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校行政|
重申學校利用學生作品、活動照片、及班級姓名等資訊,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與民法肖像權等相關規定 取得當事人同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60292A號函辦理。
二、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於學校網站或其他社群媒體公布學生照片有侵犯學生隱私之虞,特重申相關規定。
三、學校肖像之照片受民法第1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7 條規範,學校應妥適保管。
四、學生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上定義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學生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保障。
五、倘若學校需公開發表、修改、編輯、重製及非營利使用學生作品、活動照片及班級姓名等訊息,應事先取得學生(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 書面同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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