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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107學年度教師兼主任甄選簡章
(一) 繳交報名表、報名費(新台幣500元)、切結書(視個人繳交)。
(二) 繳驗證件:報名時應攜帶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1、2、3、4款正本當場驗還,影本乙份學校留存,並請依序裝訂。)
1. 國民身份證。
2. 教師合格證書。
3. 合格主任證書
4. 學經歷證件(畢業證書、在職證明書、考核證明書)。凡持國外學歷,請檢具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境管局證明出境記錄(學士至少滿32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16個月以上之出境記錄)或曾以該學歴於公立學校提敘或改敘之敘薪通知書。
5.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無者免繳)
6. 現職教師需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或無服務義務證明書。
7. 男性需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繳,惟請註明預計入伍時間)。
(三) 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張 (黏貼於報名表上。)
(一)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 繳驗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四) 委員會甄選時,現為或曾為應徵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下列關係:實習教師之輔導教師、師生、同學等關係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 經錄取後由學校指派兼任職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六) 甄選錄取者,經本校認有必要時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依教師法第14條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相關規定予以解聘或免職。
(八) 甄選當日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須變更時,將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試者請務必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十) 報到後依規定遴用,不得再至他校應徵,遴用後應確實遵守本校有關規定,不得異議。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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