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福林快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為辦理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給機關之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事宜,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整併「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及「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嗣配合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更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爰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修正部分內容。
配合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及同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鑑於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由半年發放改為按月發放,相關撥付作業將由一年二次增加為一年十二次,作業頻率相對頻繁,為簡化作業流程,銓敘部業分別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及同年三月三十一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教育部及本會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因應軍公教退休(伍)金(含撫慰金)改按月發放相關資訊及其他事宜,該會決議本會得使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及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雲端服務平臺)之查註資料,以簡化領受資格查證作業,爰修正相關規定,以為辦理準據。
另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四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等規定,修正溢領退撫給與繳回期限等規定,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本草案計修正七點,刪除二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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